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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市中心城区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02、05街坊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草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9 16:40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公示时间: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状态:进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南宁市中心城区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02、05街坊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草案)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三)《南宁市中心城区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一)将建兴路东侧、宝湾路南侧的规划绿地、文化活动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环卫设置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调整后,地块编码为02-23,该地块内规划设置一条约15米宽的南北向弹性道路。
(二)将05-18、05-20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同时根据不动产权属调整05-19地块边界。
(三)将05-19、05-24地块间的道路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中小学用地。
(四)将05-21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五)将05-22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六)将05-24地块部分用地由中小学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道路用地。
(七)将05-25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公园绿地。
(八)将05-26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45262(其中商业用地27000㎡,住宅用地16838㎡,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1424㎡)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
同时,将从2026年2月6日起(共三个工作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送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联系电线,邮寄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办公室十楼1012、1013室,邮编:530000)。
1控规维护公示牌-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 02、05街坊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草案).pdf
网站标识码 4501000045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10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南宁市中心城区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02、05街坊局部地块维护方案(草案)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南宁市中心城区东沟岭片区DGL-03(茅桥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一)将建兴路东侧、宝湾路南侧的规划绿地、文化活动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环卫设置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调整后,地块编码为02-23,该地块内规划设置一条约15米宽的南北向弹性道路。
(二)将05-18、05-20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同时根据不动产权属调整05-19地块边界。
(三)将05-19、05-24地块间的道路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中小学用地。
(四)将05-21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五)将05-22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道路用地、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六)将05-24地块部分用地由中小学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道路用地。
(七)将05-25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公园绿地。
(八)将05-26地块由公园绿地调整为商业兼城镇住宅兼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混合用地。
本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为30日,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
同时,将从2026年2月6日起(共三个工作日)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今日头条(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官方账)上刊登公告以告知具体公示信息的查询方式。
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3月10日)内将书面意见(应当有反馈者真实情况说明、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属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其与公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送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联系电线,邮寄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办公室十楼1012、1013室,邮编:530000)。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意见。